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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议书 滕环查(扣)〔2024〕004号

发布时间:2025-01-20 23:44:58 来源:电动托盘搬运车

  时枣庄市发动重污染气候橙色预警,依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你单位应采纳焊接工序停产、喷漆工序停产的方法,但调取你单位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

  1.2024年12月19日你单位司理吕士莲供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状况;

  2.2024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司理吕士莲签字承认的查封现场笔录1份、现场相片(图片)根据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12月19日上午7点59分左右焊接工序正在出产的状况;

  3.法令人员的法令证复印件2份、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级行政法令主体的公告1份,证明法令人员及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法令合法主体位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对有关设备、设备、物品采纳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方法:产生较大、严峻、特别严峻突发环境事情或许在重污染气候应急期间,未依照要求施行停产、停排、限产等方法,持续排放污染物的;”规则。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对有关设备、设备、物品采纳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方法:产生较大、严峻、特别严峻突发环境事情或许在重污染气候应急期间,未依照要求施行停产、停排、限产等方法,持续排放污染物的;”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施行查封、扣押方法》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施行查封、扣押:(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形成或许会形成严峻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单位配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5日(时刻从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刻。

  查封的配电柜以就地方式存放于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私行损毁封条、改变查封状况或许启用已查封的设备、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方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本决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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