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贵院的‘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司法建议书后,我局即刻组织专项工作小组,与该公司做全面沟通,阐释了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与依据,同时考虑到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决定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进行适度调整,处以罚款四万元。”近日,湖北黄冈浠水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收到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份回复,心中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
特种设备作为一类特殊的生产设备,愈来愈普遍地应用于各行各业。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须臾不可放松。近日,一家经营数年的特定种类设备运营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出罚款,但其对罚单内指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认可,该如何合法维护企业利益呢。
2024年5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认为属地一家特定种类设备经营企业存在着作业人员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所用特定种类设备叉车未做监督检验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且未办理使用登记,对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后该局以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其在接到检查后就已不再使用该叉车,出示了叉车生产合格证等相应资料,并报请检验取得检验报告,且叉车作业人员具备相应从事资质,故不服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开庭,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进行答辩和举证,在庭上双方就证据进行充分质证。
庭后,法官主动深入实地走访调查,对特定种类设备公司的叉车及证件进行实地查看,询问叉车作业人员。经综合审查发现,被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认定违法事实上主要证据不充分,关于作业人员资质、特定种类设备归属上认定事实不清。
“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地方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是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因此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只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和审查,更要关注和回应企业的真实诉求,以‘如我在诉’的态度为企业找到化解矛盾的办法。”承办法官程呈友说道。
为能及时高效化解这起涉企纠纷,让特定种类设备公司及时复产运营,也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水平,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选择向该局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主动与公司进行沟通,依法对涉案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引导行政机关自纠自改。
经过前期的释法说理、实地走访,行政机关认识到自身执法不当,及时对司法建议作出回复,主动撤销错误“罚单”,与涉诉企业达成和解。在司法建议送达后的一周内,该特定种类设备经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这是浠水法院今年以来运用司法建议形式化解的第28件行政案件,也是通过人民法院与行政单位合力攻坚、多元化解处理的第189件案件。行政审判工作解决的是“官民”矛盾,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行政审判工作的人民性决定了开展司法工作必须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浠水法院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注重事前调研沟通,深挖矛盾根源,将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融入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运用司法建议“小杠杆”,撬动综合治理“大文章”。
“强化行政败诉案件‘一案一书一讲’法治规范的引领只是浠水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其中一步。为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做实指导化解的法定职能,我院还大力推进浠水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和工作室等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协调联动。”浠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建军介绍说。2024年,该院通过多元化解方式处理案件189件,其中导入诉前化解67件,化解案件38件,化解率为56.7%,行政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较2023年同比上升17.2个百分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陈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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