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场所在查看时正常经营,其间一名工作人员(陈国军)正在操作一台叉车进行装运作业。该叉车铭牌信息如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CPCD,产品编号为010382N0038,额外起重量为3800kg,特定品种设备代码为21R0647;制作日期为2021-07-08,生产单位: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没办法供给该台叉车的特定品种设备运用登记证和查验陈述、叉车操作员陈国军的特定品种设备作业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品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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